二、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
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,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
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,区别规划用地性质、项目布局,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
目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、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
进行一次清理。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。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
的项目,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,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
,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。
需要调整的项目,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,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,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
。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,按照国办发[2005]26号文件要求在
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、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,以及以协
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。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,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。
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,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
等许可内容,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。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
型结构比例的项目,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,原审批机关应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,作出
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。
三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
各地建设、规划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加强市场监管,严肃查处违反或规
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。对情节恶劣、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,要公开曝光、从严处罚。对
违规建设的住房,依法该没收的,要坚决予以没收,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。
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: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;明示或暗示设计单
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、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,规避套型结构要求;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,
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。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,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、技术标
准进行设计,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,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
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,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。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
工,擅自更改设计、预留空间,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。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,不
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,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。
四、加强监督检查,落实责任追究制度
国办发[2006]37号文件明确要求,"各地区、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,把调整住房供
应结构、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,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。"城市规
划、建设、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,认真履行职责,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,
严格程序,密切合作,各司其职。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,违规发放规划、施工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
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,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;属于失职、渎职的,要提请有关机关
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省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对市、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、监督
。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、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,
要予以通报批评。